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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YANKE”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7 12:29 阅读()
申请人因第10619724号“SANYANK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314号决定,于2019年01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并未使用在半导体商品上,虽然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但因未经质证,申请人没有机会对被申请人证据提出意见,故申请人不接受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是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理由牵强,纯属恶意,明显是为了达到个人垄断的目的而牺牲他人利益,浪费国家资源的举动,故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或复印件):
1、复审商标注册证;
2、宣传画册;
3、被申请人营业执照、深圳市宝安区电子商会会员单位证书;
4、产品及包装照片;
5、网络店铺订单截图;
6、购销合同、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对账单等。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于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打印件或复印件证据材料,经核实,除上述证据外,其还提交网络店铺订单截图打印件证据。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复审商标由于连续三年未在半导体商品上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故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半导体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商品清单、《英汉电力技术词典》等词典关于electrolytic capacitor的释义等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半导体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3月27日。2018年4月9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故本案实体及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3商标注册证、资质证书等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4在无销售合同及相关发票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证据5以及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网络店铺订单截图显示的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所显示的是电解电容、固态电容商品,证据6发票中显示的是贴片电解电容、电子元器件和固态电容商品,均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导体商品。综上,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半导体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并未使用在半导体商品上,虽然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但因未经质证,申请人没有机会对被申请人证据提出意见,故申请人不接受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是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理由牵强,纯属恶意,明显是为了达到个人垄断的目的而牺牲他人利益,浪费国家资源的举动,故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或复印件):
1、复审商标注册证;
2、宣传画册;
3、被申请人营业执照、深圳市宝安区电子商会会员单位证书;
4、产品及包装照片;
5、网络店铺订单截图;
6、购销合同、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对账单等。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于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打印件或复印件证据材料,经核实,除上述证据外,其还提交网络店铺订单截图打印件证据。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复审商标由于连续三年未在半导体商品上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故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半导体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商品清单、《英汉电力技术词典》等词典关于electrolytic capacitor的释义等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半导体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3月27日。2018年4月9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故本案实体及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3商标注册证、资质证书等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4在无销售合同及相关发票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证据5以及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网络店铺订单截图显示的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所显示的是电解电容、固态电容商品,证据6发票中显示的是贴片电解电容、电子元器件和固态电容商品,均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导体商品。综上,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半导体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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