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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尔微电子 TMI TOLL Microelectronic”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7 11:4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4714号“拓尔微电子 TMI TOLL Microelectr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82510号“拓尔”商标、第16067175号“TMI及图”商标、第23547407号“TM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文字“拓尔”或者字母“TM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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