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深山美食坊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7 11:38 阅读()
知府知识产权,作为全国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每一个在知识产权路口徘徊的你重整风帆,如果您有任何商标问题都可以随时咨询!
申请人因第5582278号“深山美食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177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第5582278号第43类“深山美食坊”商标在“1.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2.提供营地设施;3.餐厅;4.饭店;5.餐馆;6.酒吧;7.备办宴席;8.供膳寄宿处;9.茶馆”(以下称复审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经连续三年以上未在其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应该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主要内容如下: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发票领购记录;
3、宣传使用照片;
4、复审商标的产品包装袋、点菜单;
5、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的证据复印件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以排除。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9月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营地设施;餐厅;饭店;餐馆;酒吧;备办宴席;供膳寄宿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茶馆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月6日;
2、2018年3月26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1.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2.提供营地设施;3.餐厅;4.饭店;5.餐馆;6.酒吧;7.备办宴席;8.供膳寄宿处;9.茶馆”服务上的注册。2018年12月15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2015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无对应发票,无法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合同显示的签订时间并非在本案的指定期间内;证据2的发票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无法作为证明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证据3、4中未显示证据的形成时间,在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的有效证据。综合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在复审服务上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营地设施、餐厅、饭店、餐馆、酒吧、备办宴席、供膳寄宿处、茶馆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因第5582278号“深山美食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177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第5582278号第43类“深山美食坊”商标在“1.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2.提供营地设施;3.餐厅;4.饭店;5.餐馆;6.酒吧;7.备办宴席;8.供膳寄宿处;9.茶馆”(以下称复审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经连续三年以上未在其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应该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主要内容如下: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发票领购记录;
3、宣传使用照片;
4、复审商标的产品包装袋、点菜单;
5、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的证据复印件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以排除。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9月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营地设施;餐厅;饭店;餐馆;酒吧;备办宴席;供膳寄宿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茶馆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月6日;
2、2018年3月26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1.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2.提供营地设施;3.餐厅;4.饭店;5.餐馆;6.酒吧;7.备办宴席;8.供膳寄宿处;9.茶馆”服务上的注册。2018年12月15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2015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无对应发票,无法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合同显示的签订时间并非在本案的指定期间内;证据2的发票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无法作为证明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证据3、4中未显示证据的形成时间,在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的有效证据。综合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在复审服务上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营地设施、餐厅、饭店、餐馆、酒吧、备办宴席、供膳寄宿处、茶馆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