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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T环球”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7 11:33 阅读()
申请人因第6121994号“CPT环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547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合法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副本交予申请人进行质证。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大陆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简介及营销资料;2、框架协议;3、主机性能评估报告;4、概念证明结果报告;5、工作说明书;6、《大型机的成本优化》方案;7、被申请人相关邮件截图;8、合作协议;9、被申请人在中国市场使用的推介案例;10、关于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2019年7月29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撤三阶段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大部分证据为自制证据,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协议均为外文证据未经翻译,且无对应发票或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据其是否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3502和3503群组,也非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6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商业评估;商业信息;商业询价;计算机录入服务;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2019年4月9日,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278号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9月13日《商标公告》第1663期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无对应发票、或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均不能确定协议实际履行情况及复审商标投入市场的情况。因此,仅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公开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原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合法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副本交予申请人进行质证。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大陆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简介及营销资料;2、框架协议;3、主机性能评估报告;4、概念证明结果报告;5、工作说明书;6、《大型机的成本优化》方案;7、被申请人相关邮件截图;8、合作协议;9、被申请人在中国市场使用的推介案例;10、关于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2019年7月29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撤三阶段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大部分证据为自制证据,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协议均为外文证据未经翻译,且无对应发票或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据其是否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3502和3503群组,也非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6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商业评估;商业信息;商业询价;计算机录入服务;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2019年4月9日,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278号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9月13日《商标公告》第1663期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无对应发票、或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均不能确定协议实际履行情况及复审商标投入市场的情况。因此,仅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公开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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