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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7 11:59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3日对第253570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5579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5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9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6类“铁路金属材料”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8年9月20日。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铁路金属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管套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使用的商品具有密切关联,亦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恶意抢注的规定是对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的行为主要是指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抢注,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属于上述条款所调整的内容,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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