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幻云”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7 11:15 阅读()
申请人因第9352102号“幻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170号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17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在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授权书一份;
2、被授权人公司基本信息;
3、相关网页打印件三页;
4、产品实物照片一张。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1年4月18日在第9类计算机器等商品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6月21日被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1、证据2本身未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证据4均未显示时间,且体现的商品亦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17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在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授权书一份;
2、被授权人公司基本信息;
3、相关网页打印件三页;
4、产品实物照片一张。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1年4月18日在第9类计算机器等商品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6月21日被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1、证据2本身未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证据4均未显示时间,且体现的商品亦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