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钙溶易”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7 11:0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5521号“钙溶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知府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知识产权顾问~
知府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知识产权顾问~
上一篇:“EOS”商标驳回复审
下一篇:“3MWX”商标无效宣告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