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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S”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7 11:0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5862号“E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拟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13314号“E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19851号“EOS ENGLISH ONLINE SYSTEM ”商标、第33180420号“EOSEOU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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