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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444565号“EDIBLE TREA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7 10:5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4565号“EDIBLE TREA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61391号“翠堤TREAT”商标、第5892192号“TREAT”商标、第10744760号“TREAT及图”商标有区别,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其余商标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双方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复审商品和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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