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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宗”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7 10:4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13349号“传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制作特点,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制作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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