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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军酒城”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7 10:1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92706号“建军酒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98278号商标、第315247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均共存,也未产生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建军”,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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