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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舵TUDOR”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7 09:48 阅读(

知府知识产权,作为全国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每一个在知识产权路口徘徊的你重整风帆,如果您有任何商标问题都可以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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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因第14003616号“帝舵TUDO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514号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张应启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以制造品质优异的高级钟表产品闻名于世。被申请人作为一家钟表制造商已经具有上百年历史。被申请人通过宣传推广、开设零售店及授权的形式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国内公司获授权的授权书、商店招牌及在线网站的介绍;
  2、国内商店使用照片、发票及部分在线资料;
  3、杂志、报刊、推广活动及户外广告照片。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经查阅,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中提交的证据与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大体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提供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的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

  2、在复审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还在第14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218381号“帝舵TUDOR”、第361704号“帝舵”等与复审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包括许可他人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店使用照片、相关杂志、报刊及户外广告宣传照片等证据均是对被申请人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的宣传、报道,且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在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加之,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系为他人提供服务,而非销售自己所生产商品的行为,在无其它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实际使用。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4003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