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城市芝味cheese cit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7 09:26 阅读(

知府知识产权,作为全国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每一个在知识产权路口徘徊的你重整风帆,如果您有任何商标问题都可以随时咨询!
 
申请人因第6598122号“城市芝味cheese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563号决定(以下称原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易高形维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糕点,面包,馅饼(点心),月饼,饼干)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检索,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22日至2018年1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被使用在糕点等商品项目上,不被使用已达三年,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糕点等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网络及网店搜索结果打印件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在使用。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是合格的。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授权及资格;
  2.电子缴费凭证;
  3.售单及货单;
  4.商品大促;
  5.宣传及使用。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易高形维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由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易高形维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变更为现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易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3.被申请人在本案答辩材料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在《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中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一致。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电子缴费凭证为海丰县城市芝味食品有限公司缴纳相关税款材料,该项证据只能证明上述公司存在市场经营行为而不能证明该公司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5均为自制证据,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证据1内的复审商标授权书得以实际履行,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糕点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糕点,面包,馅饼(点心),月饼,饼干)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糕点,面包,馅饼(点心),月饼,饼干)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659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