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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房缘”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7 09:35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3月28日对第21356455号“世房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今世缘”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并经过长期使用,具有巨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4791号“今世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明显知晓,其申请注册具有一定恶意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一旦被投入使用,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为复印件及光盘证据)
1、申请人获得部分荣誉证书;
2、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合同、发票;
3、部分媒体报道截图;
4、申请人签订的经销合同、发票;
5、申请人部分产品图片;
6、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7、申请人营销网络分布图及联系方式;
8、申请人提供的审计报告;
9、申请人参加活动的图片、发票;
10、部分领导参观指导图片;
11、检验报告;
12、申请人维权资料、裁定书、调查报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2017年8月13日经我局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至2027年11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江苏高沟酒厂于1996年7月16日申请注册,1997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后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7年8月20日止。
3、引证商标二由江苏今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2001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后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1年4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世房缘”与引证商标一、二“今世缘”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白酒”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今世缘”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并经过长期使用,具有巨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4791号“今世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明显知晓,其申请注册具有一定恶意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一旦被投入使用,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为复印件及光盘证据)
1、申请人获得部分荣誉证书;
2、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合同、发票;
3、部分媒体报道截图;
4、申请人签订的经销合同、发票;
5、申请人部分产品图片;
6、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7、申请人营销网络分布图及联系方式;
8、申请人提供的审计报告;
9、申请人参加活动的图片、发票;
10、部分领导参观指导图片;
11、检验报告;
12、申请人维权资料、裁定书、调查报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2017年8月13日经我局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至2027年11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江苏高沟酒厂于1996年7月16日申请注册,1997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后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7年8月20日止。
3、引证商标二由江苏今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2001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后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1年4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世房缘”与引证商标一、二“今世缘”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白酒”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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