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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A”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7 09:13 阅读()
申请人因第10553495号“ALEX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835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故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质量评估;测量;化学服务;材料测试;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中,并且已经提供了使用证据,且其已形成完整证据链,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关键词(U盘);
2、银行网站、支付宝网站流水截图及视频;
3、税务局发票及视频。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除了提交与复审阶段证据一致的证据以外,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4、商标许可合同;
5、服务协议。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申请人对此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被申请人多次提交的“ALEXA”商标的实为一家美国互联网公司的商标,其为专门发布网站世界排名,被申请人提交的公司部分使用恶意使用了其他公司的商标,冒充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对答辩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评估;测量;化学服务;材料测试;服装设计服务上,复审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4年6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06月11日至2018年06月10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显示,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所有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茬平一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茬平优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仅能体现交易完成情况,在无对应服务协议等资料相互佐证的情况下,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质量评估;测量等服务上的真实使用情况;证据3中大部分发票显示时间不在2015年06月11日至2018年06月10日内,其中发票时间显示在2015年06月11日至2018年06月10日期间的,在无对应服务协议等资料相互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不能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证据5中服务协议内容均体现为“ALEXA定向优化技术服务”、“ALEXA排名优化服务”等,在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质量评估;测量等服务上的真实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规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故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质量评估;测量;化学服务;材料测试;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中,并且已经提供了使用证据,且其已形成完整证据链,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关键词(U盘);
2、银行网站、支付宝网站流水截图及视频;
3、税务局发票及视频。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除了提交与复审阶段证据一致的证据以外,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4、商标许可合同;
5、服务协议。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申请人对此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被申请人多次提交的“ALEXA”商标的实为一家美国互联网公司的商标,其为专门发布网站世界排名,被申请人提交的公司部分使用恶意使用了其他公司的商标,冒充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对答辩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评估;测量;化学服务;材料测试;服装设计服务上,复审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4年6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06月11日至2018年06月10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显示,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所有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茬平一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茬平优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仅能体现交易完成情况,在无对应服务协议等资料相互佐证的情况下,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质量评估;测量等服务上的真实使用情况;证据3中大部分发票显示时间不在2015年06月11日至2018年06月10日内,其中发票时间显示在2015年06月11日至2018年06月10日期间的,在无对应服务协议等资料相互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不能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证据5中服务协议内容均体现为“ALEXA定向优化技术服务”、“ALEXA排名优化服务”等,在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质量评估;测量等服务上的真实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规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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