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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鲸 HEIJI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6 18:18 阅读(

申请人因第3583702号“黑鲸 HEI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589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9月20日至2018年09月19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的撤销决定认定有误,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其母亲经营的汕头市金平区黑鲸蓄电池商行使用,汕头市金平区黑鲸蓄电池商行经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签字的三份授权书;
  2、汕头市金平区黑鲸蓄电池商行的营业执照信息;
  3、两张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两张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产品购销合同》;
  4、标示复审商标的商店照片、产品包装图片及淘宝电商图片;
  5、标示复审商标的产品宣传单、说明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了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造假的嫌疑,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06月0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12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蓄电池、报警器、电动开门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续展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商标闲置,促进商标使用,真正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识别作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显示其将复审商标分别于2005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2019年2月2日授权许可至汕头市金平区黑鲸蓄电池商行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的销售发票、购销合同虽然显示汕头市金平区黑鲸蓄电池商行于规定期间内销售了电池、电池配件、充电器等商品,但两张手工发票、两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连号发票,开具却分别为2015年11月30日、2016年8月3日、2017年12月21日、2018年12月12日,难以确定该发票的真实性。仅凭一份购销合同在无相应发票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汕头市金平区黑鲸蓄电池商行在合同显示的充电器商品上的进行了实际的销售。被申请人提交证据4、5的店招、产品包装及电商图片均为其自制材料,亦无具体形成时间。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规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蓄电池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358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