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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霓裳羽衣 NISHANGYUY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6 18:06 阅读(

申请人因第5691792号“霓裳羽衣 NISHANGYUY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0233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故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娱乐;演出;现场表演;电视文娱节目;表演制作;组织表演(演出);组织选美;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组织和安排会议;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北京帝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山西晋中首届乡村音乐节海报;
  3、工程施工委托书、手机报业务合作协议;
  4、山西晚报对山西晋中首届乡村音乐节的报道;
  5、北京帝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官网相关报道;
  6、公司日历;
  7、音乐制作委托协议;
  8、北京帝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介及法人总经理名片;
  9、展览会合同、收据及现场照片。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10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演出;现场表演;电视文娱节目;表演制作;组织表演(演出);组织选美;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组织和安排会议;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服务上,复审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19年11月6日。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仍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06月28日至2018年06月27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复审商标所有人王景华为北京帝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人,故,可视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北京帝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5、6、8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证据相关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霓裳羽衣 NISHANGYUYI及图”在娱乐;演出等服务上的真实使用情况。证据3、7工程施工委托书、手机报业务合作协议、北京帝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音乐制作委托协议与复审商标在娱乐;演出等服务上的使用无必然联系,不能证明其在娱乐;演出等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证据4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9展会合同显示时间未在2015年06月28日至2018年06月27日期间内。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5691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