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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LRUNNERS”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6 18:00 阅读()
申请人因第14395036号“WOOLRUNNER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135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故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服装;防水服;靴;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童装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其提交的使用证据存在严重缺陷,不是有效证据。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正常使用复审商标已多年,且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人完全是出于恶意抢夺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辛集市卓品家纺有限公司企业查询报告;
2、辛集市卓品家纺有限公司的拍摄订单、付款信息及发票;
3、辛集市卓品家纺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合同;
4、辛集市卓品家纺有限公司出口报关单及产品装箱单、货款发票;
5、产品生产车间照片;
6、宣传海报使用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一致。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全部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并已进入中国市场。其提交的证据存在严重缺陷,对其提交真实性不予认可,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防水服;靴;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童装商品上,复审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5年5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06月15日至2018年06月14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复审商标所有人为辛集市卓品家纺有限公司的股东。证据2仅能证明辛集市卓品家纺有限公司进行了拍摄服务,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必然联系;证据3、4、5、6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在2015年06月15日至2018年06月14日期间,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靴、鞋商品上。鉴于靴、鞋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他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靴、鞋商品上的有效使用不可视为在与其不类似的复审商标使用的其他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除靴、鞋以外的服装等其他商品上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2015年06月15日至2018年06月14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靴、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靴、鞋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故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服装;防水服;靴;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童装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其提交的使用证据存在严重缺陷,不是有效证据。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正常使用复审商标已多年,且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人完全是出于恶意抢夺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辛集市卓品家纺有限公司企业查询报告;
2、辛集市卓品家纺有限公司的拍摄订单、付款信息及发票;
3、辛集市卓品家纺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合同;
4、辛集市卓品家纺有限公司出口报关单及产品装箱单、货款发票;
5、产品生产车间照片;
6、宣传海报使用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一致。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全部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并已进入中国市场。其提交的证据存在严重缺陷,对其提交真实性不予认可,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防水服;靴;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童装商品上,复审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5年5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06月15日至2018年06月14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复审商标所有人为辛集市卓品家纺有限公司的股东。证据2仅能证明辛集市卓品家纺有限公司进行了拍摄服务,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必然联系;证据3、4、5、6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在2015年06月15日至2018年06月14日期间,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靴、鞋商品上。鉴于靴、鞋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他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靴、鞋商品上的有效使用不可视为在与其不类似的复审商标使用的其他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除靴、鞋以外的服装等其他商品上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2015年06月15日至2018年06月14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靴、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靴、鞋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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