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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厨当家”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7:4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3232号“硅厨当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含有“硅”字代表了申请人的主营业务和经营范围,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硅厨当家”为普通字体纯文字商标,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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