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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天建工DETIANJIANG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7:4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34425号“德天建工DETIANJIAN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3772号“天德TIANDE”商标、第31811484号“德天”商标、10986070号“图形”商标、第10156620号“LD”商标、第30035798号“德天建安DETIANJIAN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德天”为显著识别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天德”相比较,两者存在呼叫相同的可能性;与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中文部分“德天”,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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