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天下童心”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7:3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01432号“天下童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754214号“天下人心TIANXIARENXI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稿的撰写、广告片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直接邮件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如需了解更多内容,咨询在线商标代理知识产权顾问,知识产权顾问专业知识丰富,会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