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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LIVING”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6 17:34 阅读()
申请人因第6899013号“PGLIV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820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820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部分服务上不使用复审商标正当理由成立,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连续三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7年进行了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复审商标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予以拍卖,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拍得本案复审商标,于2018年6月28日办理复审商标相关转让事宜,复审商标于2018年12月6日转让完成。因此,被申请人存在正当理由在复审期间未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民事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相同)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于2010年8月21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18年7月16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申请。2018年12月6日,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东莞市赣美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受理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复审商标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予以拍卖变价。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拍得复审商标,并于2018年6月28日向我局提出转让申请。复审商标于2018年12月6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明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未使用存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所指的没有使用的正当事由,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820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部分服务上不使用复审商标正当理由成立,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连续三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7年进行了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复审商标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予以拍卖,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拍得本案复审商标,于2018年6月28日办理复审商标相关转让事宜,复审商标于2018年12月6日转让完成。因此,被申请人存在正当理由在复审期间未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民事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相同)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于2010年8月21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18年7月16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申请。2018年12月6日,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东莞市赣美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受理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复审商标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予以拍卖变价。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拍得复审商标,并于2018年6月28日向我局提出转让申请。复审商标于2018年12月6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明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未使用存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所指的没有使用的正当事由,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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