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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9284号“月池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6 17:29 阅读(

申请人因第3109284号“月池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4462号决定,于2018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在“酒(饮料);果酒(含酒精)”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没有使用,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在撤三答辩段提供的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能真实反映出复审商标在中国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答辩人重要的品牌商标,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答辩人在指定期间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食品生产许可证;
  2、承包经营协议;
  3、复审商标实际使用于产品包装的照片;
  4、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与如皋市星光残疾人艺术团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发票;
  5、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与南通市崇川区律师协会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发票;
  6、复审商标实际使用与答辩人的检验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答辩理由及相关材料,经查,该部分材料除部分判决书、裁定书外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材料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江苏宝宝集团公司于2002年3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眼酒(饮料)、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3月13日。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以证明南通彩旗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已被授权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中含有酒(饮料)商品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其时间为本案指定时间内,且含有复审商标名称“月池”,其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在酒(饮料)商品上的实际使用以及宣传推广复审商标的情况。综上,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申请商标-3109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