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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实业ASIA INDUSTRY”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6:3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05838号“亚洲实业ASIA INDUST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99298号商标、第13423038号商标、第15372270号商标、第46872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引证商标四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三、四现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另,引证商标四的注册与否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