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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科同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5:3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44707号“华科同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68651号、第12421363号、第21875296号、第8388427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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