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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朗”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6 15:3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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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2202507号“帝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446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质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在所有商品上使用。本案复审商标“帝朗”作为万宝集团主商标“万宝”的子品牌,面向的是中国大陆市场中低端型消费群体,主要的销售模式是线下实体店。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1、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2、广州市花都公证处出具的“帝朗”商标证据使用的公证书;
  3、经销协议、送货单及对应发票;
  4、“帝朗”产品使用证据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具有造假的嫌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万宝集团冰箱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冰箱、电炊具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由广州万宝集团冰箱有限公司转让于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使用的第11类冰箱、电炊具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2公证书中经公证的现场照片显示,“WANBAO帝朗”冰箱在裕丰电器商店进行销售,该证据虽然未显示时间,但是可以证明该商店一直处于经营状态,结合证据3中的经销协议已形成证据链。证据3中的经销协议、发票、送货单显示日期为指定期间,商标为“万宝帝朗”、商品为“冰箱”,该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冰箱”商品上存在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且具有真实的商业使用意图。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冰箱“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电炊具;消毒设备;电暖器”商品,且上述商品与“冰箱”属于非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电炊具;消毒设备;电暖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冰箱”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2202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