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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景”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5:2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9039号“海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8865542号商标(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第31659025号商标(引证商标二)、第31644209号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等待上述案件审理结束后,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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