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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运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5:2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85940号“吴运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26336号“吴运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他人的姓名权,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在先姓名权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其仍为申请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姓名权及恶意抢注,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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