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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OP”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5:20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10630号《关于第21462953号“PT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40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已注销,且未转让至他人名下。引证商标将因无实际权利人而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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