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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8501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6 15:1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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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66850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906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5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7月02日至2018年07月01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诉讼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连续三年处于停止使用状态,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撤销。本案被申请人属于注册在外国的公司,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且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均与法律服务无关。因此,商标局作出的撤三决定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复印件。
  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理由:被申请人系具有影响力的互联网企业,已经建立了包括知识产权代理、纠纷解决、提供知识产权解决方案在内的服务体系。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撤三决定应予维持。申请人系一贯恶意摹仿被申请人及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其恶意申请撤销的行为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及正常市场秩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有关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了质证,仍坚持其撤销复审理由。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2月0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05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域名注册(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诉讼服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了的证据与本案在案证据基本一致。
  商标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创办了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等知产服务体系,为商户及其他公众提供商标申请、知识产权咨询及维权诉讼等服务,并将复审商标标示在平台显著位置。于规定期间内,百家号、中华工商网、中国工商报、浙商网等媒体和报刊对被申请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进行了宣传报道。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于规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诉讼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注册。
  另,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恶意申请撤销及具有恶意的主张材料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商标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6685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