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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KANGOO”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6 16:08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3日对第23391189号“MGKANGO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袋鼠”商标经持续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58581号“袋鼠 KANGAR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公文包、伞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书包、公文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完与引证商标中的英文字母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无明显区别,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公文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包、书包、公文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书包、公文包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宣告无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伞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包、书包、公文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维持注册。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并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伞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