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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N”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6 15:29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7日对第17758207号“DK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45843号“DK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31497号“DKNY DONNA KARAN NEW Y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31498号“DKNY DONNA KARAN NEW Y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DKNY ”商标仍恶意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造成消费者对产源的混淆和误认,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与设计师DONNA KARAN的转让许可合同;
2.DONNA KARAN女士个人取得的成句证明文件及媒体报道;
3.有关DONNA JEANS生产线服饰及配饰相关报道;
4.申请人2006年以来部分时装发布会截图;
5.申请人品牌店铺照片;
6.相关媒体对申请人举办的时装活动的报道;
7.中国网络媒体对申请人DKNY品牌20周年的报道;
8.申请人DKNY品牌商品在中国主流电商中的销售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8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上衣、茄克衫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经续展,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DKN”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DKNY”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上衣、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DKNY ”商标仍恶意注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及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且本案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及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45843号“DK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31497号“DKNY DONNA KARAN NEW Y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31498号“DKNY DONNA KARAN NEW Y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DKNY ”商标仍恶意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造成消费者对产源的混淆和误认,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与设计师DONNA KARAN的转让许可合同;
2.DONNA KARAN女士个人取得的成句证明文件及媒体报道;
3.有关DONNA JEANS生产线服饰及配饰相关报道;
4.申请人2006年以来部分时装发布会截图;
5.申请人品牌店铺照片;
6.相关媒体对申请人举办的时装活动的报道;
7.中国网络媒体对申请人DKNY品牌20周年的报道;
8.申请人DKNY品牌商品在中国主流电商中的销售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8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上衣、茄克衫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经续展,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DKN”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DKNY”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上衣、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DKNY ”商标仍恶意注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及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且本案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及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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