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8853223号“O'LIGHT”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6 15:07 阅读()
申请人因第8853223号“O'LIGH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9201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5年03月12日至2018年03月11日期间( 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8853223号“O'LIGHT”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有效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与第3958441号证据相同):
1. 销售合同及发票;
2. 著名商标认定材料;
3. 2014-2016审计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1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11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内部通讯设备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11月27日止。2018年03月12日被申请人向商标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3或证据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品。综上,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5年03月12日至2018年03月11日期间( 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8853223号“O'LIGHT”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有效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与第3958441号证据相同):
1. 销售合同及发票;
2. 著名商标认定材料;
3. 2014-2016审计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1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11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内部通讯设备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11月27日止。2018年03月12日被申请人向商标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3或证据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品。综上,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下一篇:“梦之雅尊”商标无效宣告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