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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8441号“o'light”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6 15:0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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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3958441号“o'ligh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9202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5年03月12日至2018年03月11日期间( 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3958441号“o'light”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予以撤销。
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有效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销售合同及发票;
2. 著名商标认定材料;
3. 2014-2016审计报告。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03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6年0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网络交换机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04月20日止。2018年03月12日被申请人向商标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3或证据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品。综上,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人因第3958441号“o'ligh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9202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5年03月12日至2018年03月11日期间( 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3958441号“o'light”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予以撤销。
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有效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销售合同及发票;
2. 著名商标认定材料;
3. 2014-2016审计报告。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03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6年0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网络交换机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04月20日止。2018年03月12日被申请人向商标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3或证据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品。综上,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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