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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苏康源”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4:1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42849号“三苏康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56020号“三康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标识含义、整体外观和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申请人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宣传册;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申请人线下使用、推广商标的证据;企业网站服务合同;产品检验报告、购销合同、送货单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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