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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8649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4:2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49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789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0618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宣传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线条勾勒、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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