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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补 NUTRIFIZZ”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4:1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9171号“快补 NUTRIFIZ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商标具有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等特点,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目的,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具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类似情形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快补”使用在动物食品、动物用牛奶替代品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申请商标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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