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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固”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6 12: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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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8752854号“华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298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金属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生产钢、木质防火门等专业门类的生产企业,申请人在钢木复合防火防盗门等产品上的使用可以作为申请人在金属门项目上的使用。“华固”作为申请人唯一申请注册的中文商标,其商标名称也和申请人公司名称相对应,申请人对外进行各类金属门上的宣传和业务往来应看成是对“华固”商标在金属门项目上的使用。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早已和申请人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百度搜索结果;
  2、申请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发票;
  3、申请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4、送货单;
  5、产品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
  6、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查询截图及编号;
  7、门标识牌实物;
  8、宣传册、宣传书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9、申请人技术投标书;
  10、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1、标书封条;
  12、钢木质防盗进户门图纸。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0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申请人的百度搜索结果,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3、4、6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认证证书为申请人资质证明,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检验报告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7为单方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8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无法确认形成时间和宣传对象、宣传地域等,且宣传书中资质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检验报告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9投标书为申请人单方证据,且尚无其他证据相佐证,难以认定其已得到实际履行。证据10营业执照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11、12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8752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