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Seven dazzle”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6 11:51 阅读(

知府网作为中国领先的科技服务平台,构建了完整的知识产权生态圈,能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系统的知识产权解决,也定能有效助您做好商标保护工作。
 
申请人因第9607517号“Seven dazz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3080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由于通讯地址变化,且长期海外出差,未及时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导致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自取得商标专用权以来一直在有效宣传和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领标及包装袋;
  2、产品照片;
  3、产品仓库照片。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6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9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2、3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均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9607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