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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策”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1:5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7665号“睿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98958号“睿策”商标、第34566197号“睿策”商标、第23410367号“睿尔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系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等在先权利的侵犯,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无效宣告和异议申请。因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估价、保险信息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珠宝估价、保险承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睿策”与引证商标三“睿尔策”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之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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