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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 GUO NENG ELECTRICAL”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6 11:4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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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1355777号“GN GUO NENG ELECTRICA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005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9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撤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5年01月12日至2018年01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未在第9类“整流用电力装置”商品上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疑,请求对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专业从事电气、环保、新能源、自动化系统控制及仪器仪表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对复审商标进行长期使用,申请人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应发票、装箱单;
2、产品照片、产品说明书封面;
3、车间厂房中的产品照片;
4、著作权登记证书即所获荣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了质证意见,1、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本案复审商品不具有关联性,或证据中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或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整流用电力装置;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数据处理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网络通讯设备;电子监控装置;变压器(电);配电控制台(电);传感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8月20日。申请人于2018年1月12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9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中的合同、发票及装箱单等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变压器综合保护测控装置、厂用变保护测控装置、保护装置面板、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2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无法确定是否为指定期间内产生的证据。证据3中的标识为被申请人名下第11654751号“GN”商标,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不具有关联性。证据4中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荣誉证书非指定期间内产生的证据,不予采信。鉴于“变压器综合保护测控装置、厂用变保护测控装置、保护装置面板、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商品是由数据采集、通讯、处理等组件构成,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申请人因第11355777号“GN GUO NENG ELECTRICA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005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9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撤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5年01月12日至2018年01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未在第9类“整流用电力装置”商品上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疑,请求对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专业从事电气、环保、新能源、自动化系统控制及仪器仪表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对复审商标进行长期使用,申请人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应发票、装箱单;
2、产品照片、产品说明书封面;
3、车间厂房中的产品照片;
4、著作权登记证书即所获荣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了质证意见,1、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本案复审商品不具有关联性,或证据中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或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整流用电力装置;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数据处理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网络通讯设备;电子监控装置;变压器(电);配电控制台(电);传感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8月20日。申请人于2018年1月12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9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中的合同、发票及装箱单等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变压器综合保护测控装置、厂用变保护测控装置、保护装置面板、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2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无法确定是否为指定期间内产生的证据。证据3中的标识为被申请人名下第11654751号“GN”商标,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不具有关联性。证据4中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荣誉证书非指定期间内产生的证据,不予采信。鉴于“变压器综合保护测控装置、厂用变保护测控装置、保护装置面板、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商品是由数据采集、通讯、处理等组件构成,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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