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加油战 为生活点赞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1:5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28912号“加油战 为生活点赞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5504号“加油站”商标、第5539044号“ALLBEST 及图”商标、第9841772号“佳玺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加油战”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加油站”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米果(膨化食品);虾味条;锅巴;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脆米饼”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麦片;膨化水果片、蔬菜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包、甜食、糖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如果对商标注册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感兴趣,可随时登录我们的网站进行咨询,这里有最专业的人士等你,同时还可以看到更多精彩的行业文章。
如果对商标注册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感兴趣,可随时登录我们的网站进行咨询,这里有最专业的人士等你,同时还可以看到更多精彩的行业文章。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