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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人堂 NIURENTANG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1:4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48386号“牛人堂 NIURENTANG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7915号“牛人 及图”商标、第16919981号“牛人居”商标、第8433329号“牛人专线”商标、第11555166号“牛人网 528”商标、第16983578号“牛人专线 及图”商标、第33782684号“牛人小食铺”商标、第19806532号“牛人贷”商标、第18698874号“牛人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 四、五、六、七、八)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造成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目前处于无效状态,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之间的共存证明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恳请保持相同的审理标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信息、申请商标使用情况、引证商标一至八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牛人堂”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牛人”、引证商标二文字“牛人居”、引证商标三文字“牛人专线”、引证商标四文字部分“牛人网”、引证商标五文字部分“牛人专线”、引证商标七文字“牛人贷”。引证商标八文字“牛人宴”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复印;会计;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 四、五、七、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工商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 四、五、七、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 四、五、七、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 四、五、七、八相区别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各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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