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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微商OZCOW”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1:3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3503号“奶牛微商OZC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0351号“奶牛工坊 COW GF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官网信息、申请商标的销售情况、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奶牛微商”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奶牛工坊”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婴儿用含乳面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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