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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路者”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6 11:1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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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7110569号“行路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047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9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撤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其在2015年01月15日至2018年01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在第4类商品上使用至今,不存在间断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仓储物流等为一体的润滑油生产基地,复审商标系申请人核心品牌之一,申请人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产品图片;
  2、申请人官网发布“行路者”产品图片、产品介绍;
  3、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发布“行路者”产品图片;
  4、零公里润滑油经销商协议;
  5、申请人向经销商销售“行路者”系列产品销售单;
  6、申请人向经销商销售“行路者”系列产品的发货专用单;
  7、申请人荣誉证书;
  8、在先判决。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济南零公里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齿轮油;润滑脂;发动机油;工业用脂;工业用油;白油;导热油;润滑剂;切割油”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8月6日。经核准,于2018年4月24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山东零公里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2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4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1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无法确定是否为指定期间内产生的证据。证据2并非指定期间内产生证据,不予采信。证据3为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产品介绍,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实际使用。证据4为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的“零公里”品牌产品的经销协议,虽然在协议附件二的包装规格一栏中标有“行路者”标识,但该种方式不符合一般商业习惯,并非系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5为申请人自制的电子销售单,证据6为自制纸质发货单,该两组证据整体证明力较弱,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7为申请人及其“零公里”品牌所获的荣誉证书,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8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商品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7110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