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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TIAN”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6 11: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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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2615574号“MANTI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084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未转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经查,复审商标并未在其指定商品上被有效使用,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提供使用证据的真实有效性。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转交给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第164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三阶段提交的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资料;
  2、产品图片及网上店铺图片;
  3、产品网上销售记录等资料;
  4、授权书、细刻科技公司介绍、银行流水记录;
  5、吊牌定做资料。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大部分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如无法证实是否实际履行的授权书,两个自然人之间的银行交易流水清单,以及完全未出现复审商标的销售记录等。其余证据真实性存疑,无法排除被申请人伪造的可能性。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商品上在中国大陆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局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0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10月13日止。2018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名义被依法核准由潮安县铁铺漫钿珠袋厂变更为潮州市湘桥区漫钿珠袋厂。
  除本案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还注册有第12615543号“漫钿”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9日期间(以下称三年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非复审商标的宣传和使用证据。证据2产品图片及网上店铺图片均未显示形成时间,在案亦缺乏其它有效证据对其形成时间予以佐证。证据3产品网上销售记录等,有的为外文页面,无法确认其上商品系销往中国大陆地区;有的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而被申请人除本案复审商标外还注册有其它商标,故商标局仅凭在案证据无法确认这些商品上标注的商标为复审商标;有的无法确认出处,证明力较弱。证据4授权书,缺乏其它有效证据佐证授权书所载销售行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确已发生。细刻科技公司介绍非复审商标的宣传和使用证据;银行流水记录则未显示复审商标的相关信息,仅凭在案证据尚无法确认其上显示的转账与复审商标的宣传和使用行为有关。证据5关于吊牌定做的聊天、邮件往来、淘宝网订单资料均为页面截图,证据生成的随意性较大,证明力亦较弱,且淘宝网订单上显示的订购数量较少。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包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2615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