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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方颐寿 漢HAN FANG YI SHOU”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0:5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39955号“汉方颐寿 漢HAN FANG YI SH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74073号“漢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53875号“汉方颐养及图”商标、第32790594号“汉方仁寿堂”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2662号“漢及图”商标、第23733842号“漢及图”商标、第32979744号“汉”商标有区别,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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