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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414901号“THE BOLD PARK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0:5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4901号“THE BOLD PAR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04937号“PARKA LON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PARKA”一词在国内的对应中文译文为“大衣”,引证商标中所包含的“PARKA”实属服装行业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PARKA”一词释义、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引证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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