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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447857号“M5 Framatome”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0:4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7857号“M5 Framat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57787号“FRAMATOME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为FRAMATOME,地址为为 place Jean Millier, Tour Areva F-92400 Courbevoie 。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及地址与本案申请人的名义及地址一致,可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属于本案申请人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因此,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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