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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626361号“IFFI”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0:2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6361号“IFF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8856号“ifi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图形构成上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列举在35类上多个含有“i、f”字母的商标,依照相同的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IFFI”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ifi”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品进出口代理;通过互联网提供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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